禁止进口和销售“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

禁止进口和销售“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

为防止牛海绵脑病(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和生命安全,质检局、卫生部于2002年3月4日联合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对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作如下规定: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经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报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和地区,将自动列入此疫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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